会议专题

“生态人”不宜作为环境法的人性预设——基于西方法律人性预设演进的检视

环境法的人性预设必须满足法律的人性预设的基本要求。本文考察法律的人性预设的历史,认为法律的人性预设需要满足两个基本要求:第一,法律的人性预设必须注意区分法律的人性预设与伦理道德的人性要求;第二,法律的人性预设必须基于对现实客观的人性标准的认识。现阶段下,“生态人”都不满足以上两个基本要求,不宜直接将“生态人”作为环境法的人性预设。

环境法 人性预设 伦理道德 人性标准

苏胜利

河海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昆明

中文

192-198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