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事实及其可填补之类型研究
生态损害事实指生态环境侵害行为以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依赖的生态环境的任何组成部分或者其任何多个部分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整体为侵犯对象,并造成其物理、化学、生物性能的任何重大退化的危害后果,或可能造成这种危害后果的客观事实。源于类型化法学思维对抽象概念思维所能起到的弥补作用,以及法律的静态确定性和动态稳定性要求,我们有必要和可能将能够获得填补救济的生态损害事实以防范性措施费用、清除措施费用、修复性措施费用、附带损失和象征性损害为其类型表现。
生态损害 生态环境 生物性能 生态救济 防范措施
竺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282-287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