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森林法》中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质是林权权属的确定和林权的流转,其中林权流转是改革的关键。目前,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全国性法律尚未出台,我国现行的《森林法》对林权流转的规定远滞后于政策和地方性立法,无法达到规范林权流转的目的。因而,有必要对《森林法》中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规定进行修改,以适应新情况的需要。
森林法 集体林权 林权流转制度 制度改革
焦艳 王世进
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赣州,341000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379-382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