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的和谐:建构长三角区域环境行政协调机制
除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外,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是环境资源法学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学的重要依据,本文试通过讨论构建区域环境行政协调机制的立法问题着手,分析遵行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一原则的必要性,以期改变行政区划管理替代自然区域保护的长三角治理问题,构建“区域环境行政协调机制”与长三角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整合人类中心论、自然中心论,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区域环境 行政区划 自然保护 环境资源法
柯心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386-389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