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动物的有限法律主体地位——为动物权利而抗争
关于动物有无法律主体地位之争论由来已久,此争论的源头应是对动物有无权利的争论。而动物有无权利,能否成为人类道德的共同体又众说纷纭。本文主要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关于动物是否具有权利以及能否成为道德共同体的争论观点的评析,通过考量法律主体地位之发展演变与动物保护观念之契合,论证动物不但具有权利,还是人类道德共同体,从而得出动物不但能够而且应该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并且是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的结论。
法律主体 道德权利 动物权利 动物保护
李福清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 350002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405-410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