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日本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立法研究

日本采取了通过民法典、特别法规定和判例法承认习惯等方式,构建了完善的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将其作为民法上的一种私权,并按照民法原理进行交易。与此同时,为保护自然资源,日本通过公权力的介入,采取特别法立法方式,限制或禁止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并通过经济手段对保全自然资源有贡献者实行补助制度。日本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立法制度对我国在传统物权法的基本框架下构建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自然资源利用 保护立法 物权制度 补助制度 民法原理

罗丽 邓海峰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

国内会议

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昆明

中文

487-493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