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法律保障与构建

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关系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和国家安全,有利于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对资源节约型社会法律内涵的分析,指出了资源的范畴主要是指物质资源,核心在于自然资源。社会目的的实现,需要综合各种调整手段,法律手段是最根本的首要方式。文章通过对法律功能的理论分析,梳理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指出了影响法律功能实现的立法缺失,阐明了进行宏观的制度创新,需要构建静态和动态两种社会法律保障机制。以静态机制为基础,动静结合,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充分发挥法律功能的优势,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资源节约型社会 法律功能 法律保障 可持续发展

马波 陈宝琪

茂名学院法律系,广东茂名 525000

国内会议

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昆明

中文

499-504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