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生态保护立法及其完善
当前,我国的生态保护立法处于一种割裂状态,未能按照生态系统管理的思想对生态保护做出统一、协调的规定,现行环境资源法律在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目的、立法原则、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待完善。完善我国的生态保护立法,应首先确立生态系统管理立法模式;在此基础上,构建由生态保护综合性基本法和各种涉及生态保护的单行法(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特定自然区域保护法、各类型生态系统保护法和提供各种生态保护手段的单行法)、区域(流域、特定地方)生态系统保护法、生态保护标准共同构成的内部协调、外部统一的法律框架。
生态保护 生态系统 生物多样性 法律制度 立法模式
梅宏
中国海洋大学,青岛 266100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508-515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