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集体林地所有权的完善

中国的集体林地所有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这导致对集体林地所有权私法保护手段的缺失。为弥补公法手段保护该项所有权的不足,保证集体林权改革的进行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完善集体林地所有权。对所有权的主体代表即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法人化的改造,使其成为可以行使各项所有权权能的主体;对该项所有权的各项权能进行完善,发挥集体林地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并利用消极权能进行该项权利的私法保护。

集体林地所有权 集体经济组织 林权改革 森林资源 可持续发展 私法保护

余慧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60

国内会议

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昆明

中文

751-755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