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污染环境犯罪中的严格责任
环境问题已成为当今社会十分突出的问题,使用刑法手段保护环境已为必然。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使得传统刑法理论难以适应新的要求,污染环境犯罪的归责原则需要作出新的阐述。污染环境犯罪的归责原则应以过错责任为主,以严格责任为辅。现代意义的严格责任并不等同于绝对责任,也并非无过错责任,而是推定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的确立对于预防和打击环境犯罪有着实质上的重大意义。
污染环境犯罪 刑法保护 责任原则 环境保护
卞建华 王睦冲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昆明 650224
国内会议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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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835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