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思考
环境诉讼的提起症结主要在于其以维护环境公益为使命而没有直接的利害对象,基于此,必须按照维护公益的需要来确定这类诉讼的原告资格。按照这样的思路,检察机关、公民和公益性环保团体都应是合适的选择,政府及其环境行政部门则不宜提起环境诉讼。
环境诉讼 原告资格 维护环境
邓小云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 266100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873-877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环境诉讼 原告资格 维护环境
邓小云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 266100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873-877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