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利益论纲

环境问题常伴随着社会问题,环境社会问题是现代工业社会的基本特征,现代工业社会自身包含着所不能解决的发展悖论,萌芽着社会危机的种子。后工业社会的环境法就是为解决工业社会的发展悖论而生。长期以来,在环境权、环境公益等大而化之的概念讨论下遮掩了环境利益的实质,环境利益其实是一种环境区分利益,基于自然资源禀赋和社会资源占有的差异,并且由于社会控制模式的异化,我国的环境社会问题其实是不同利益集团与群体之间的环境区分利益争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是型塑环境社会秩序,其途径是通过环境利益的衡量,促使社会各行动主体的环境行为改变,正环境行为的增加意味着环境区分利益的增进与环境社会秩序的建构进程。

环境社会 环境利益 环境行为 环境法

杜健勋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4

国内会议

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昆明

中文

892-903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