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环境权益群体性诉讼之探析——相关问题的反思与域外借鉴

在环境问题日益繁杂的今天,面对传统诉讼制度在环境群体性纠纷上的无力,尽快完善环境群体性诉讼制度显得极为重要。结合本国国情,借鉴域外经验,我们应该努力建立这样一种群体性诉讼制度:它改变传统严格以“损害事实”为标准的当事人制度,而以“普遍损害”为标准,将环境请求权赋予普通民众;它以同一法律或事实为依据,融合公益与私益于一体;它改变传统私法与公法分别救济,三大诉讼分立审判的诉讼模式,从而能够有效地、一次性彻底地解决环境群体性纠纷。

环境权益 群体性诉讼 诉讼制度 群体性纠纷

李卉卉

福州大学法学院 350002

国内会议

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昆明

中文

1023-1028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