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庭设置可行性和必要性初探
伴随着本届两会中吕忠梅先生提出“成立专门的环境审判庭来克服环境诉讼障碍”,环境法庭走进了人们的视野,地方陆续开始设立环境法庭,但是在我国是否已经具备设立环境法庭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呢?笔者主要从环境法庭设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角度分析,认为可以在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置环境审判庭,同时,应明确环境法庭的受案范围,原告主体资格等内容,以实现司法公正。
环境法庭 原告资格 环境诉讼 受案范围 司法公正
林文琴
福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1083-1087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