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损害的概念

从法律上界定环境损害的概念和范围是完善相关预防和救济制度的基础。环境损害包括“对环境的损害”和“经由环境的损害”,其对象即赔偿权利人包括普通自然人、法人以及政府或其他组织。环境损害具有社会性、价值性和复杂性特征,损害的客体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环境权益。

环境损害 人身权益 财产权益 环境权益 救济制度

刘长兴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广州 510006

国内会议

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昆明

中文

1092-1096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