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侵权的归责追问

环境侵权属于侵权法范畴,其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在环境侵权行为归责的适用上,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时,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的违法性要件,即为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别规定,该违法性应作形式上违法解。凡无特别规定的环境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其违法性要件作实质性违法解,并应该采纳现代侵权法中的“违法视为过错理论”和“客观过错理论”。

环境侵权 归责原则 违法要件

马洪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昆明

中文

1135-1140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