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农村生态环境的民事合同治理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具有区别于城市生态环境问题的显著特点,其治理不能完全照搬城市生态环境模式。具有市场治理性质的民事合同治理不仅能够适应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自身特点,而且可以有效地弥补政府治理和民间环保组织治理的不足,形成政府、社会和市场共治的善治模式。农村生态环境的民事合同治理的有效运转需要建立良好的内外合同关系。立法上需要确立民事合同最低限度的生态环境目的、扩大自然资源权利的市场化配置、明确所有权义务的生态延伸、建立合同生态环境监管、扩大民事合同相关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实现农村生态环境的民事合同治理。

农村生态环境 民事合同治理 环境保护 自然资源权利

蒲俊丞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5

国内会议

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昆明

中文

1180-1186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