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环境行政权力到环境公共利益——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理念更新
我国当前环境法律制度以环境行政权力为本位,缺乏清晰的生态社会和法律理想图景,轻视公众的社会理性和合作本能。环境公共利益是所有社会主体共同创造并由所有自然人成员享用的一种共同善。环境公共利益具有创造主体的共同性、受益主体的普惠性和自然人独立享用性。公民和政府都是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因此,我们应在环境公共利益理念关照下推动环境法律制度的变迁。
环境法律制度 行政权力 环境公共利益
王小钢
吉林大学法学院 130012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1273-1277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