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宪章条约》关于能源投资与环境保护关系的规定及其缺陷——与晚近投资协定比较
与晚近其他投资协定相比,《能源宪章条约》存在诸多缺陷:缺少对缔约国环境义务的规定、针对投资的环境例外缺失、未明确其与多边环境协定的关系、环境条款软化空洞以及争端解决程序未给环境保护留出空间等。该条约中对环境表示一定关注的条款具有软法性质,此虽为妥协于目前现实需要之结果,仍不失为向生态正义的能源法理论迈进的一个步骤。
《能源宪章条约》 能源投资 环境保护 环境协定
王艳冰
上海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1290-1295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