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公益诉讼基本概念、范围的界定与原告类型的设定

本文在厘清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公益、环境损害相关概念的前提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进行了分析和界定,分析了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促进公众参与,维护环境法治、制约公权力以及保护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的意义,特别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中的原告类型的设定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应该包括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类型 环境损害 环境法治

张式军 田捷

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 250100 山东省青岛市环保局四方分局,青岛 266003

国内会议

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昆明

中文

1427-1437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