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看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环境法的成熟。该宣言几乎涵盖了国际环境法领域中的所有基本原则。文章通过剖析其中最为重要的四项原则,阐述了各原则的内涵以及所包含的基本价值。回到我国现有的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中,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该部法律尚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性。因此,本文分别对照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以及国际合作原则,提出了修改及完善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一些设想和建议。在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制度背后所蕴含的价值理念显得尤为重要。
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 国际环境法 可持续发展 风险预防
张正怡
华东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1454-1460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