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完善环境群体性纠纷司法救济机制的几点思考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粗放推进,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引发的群体纠纷层出不穷。此类纠纷具有利益牵涉面广、当事人范围不确定,因果关系复杂、举证困难,隐性矛盾多、冲突容易激化等难以调处的新特性。若因循传统的司法救济模式,则会使审判工作背离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目标,给社会公众留下司法能力不足的观感。基于保障公民环境诉权的平等行使和群体性纠纷有效解决以及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实际需要,迫切需要对现行司法救济机制进行两个方面的创新:一是特定主体代表受害群体提起的公益诉讼,发挥社会力量来推动环境司法接近正义;二是拓展现有的法律机制,为业环境受害群体提供支持,使其不仅能在程序上享有平等权,而且能够在实质上平等地捍卫合法利益。

环境侵害 群体性纠纷 司法救济 公益诉讼

赵立新

江汉大学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昆明

中文

1469-1473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