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我国建设用地供给的双轨制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被称为“建设用地供给的单轨制”。笔者认为,这一制度根源于我国多年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格局及城乡区别对待观念,严重影响了我国土地市场的健康发育,同时也损害了被征地者的利益。在党中央明确提出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当下,应当取消“建设用地供给的单轨制”,构建我国“建设用地供给的双轨制”,培育城乡统一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

土地流转 建设用地供给 单轨制 双轨制 土地管理法

沈开举 王红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十一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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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