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时代与法律体系交往模式的转换
法律体系交往是法律发展过程中一个非常常见并且非常关键的环节,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法律体系交往是主体之间的意义交往在法律视域中的延伸,属于主体交往对话的一种类型。本文首先对对话概念进行了一般分析,指出对话形成的前提是同一对象不同意义理解的存在,以及不同意义理解能够形成交往的客观条件的存在。并指出客观的对话条件也是对话实际生成的前提。进而,本文对法律体系交往的概念进行分析,指出,法律体系交往是对话概念在法律视域中的延伸。与一般意义上的主体对话不同的是法律体系交往的主体是法律体系,那么从最简单的角度来说,法律体系交往就是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意义交往。从形式上说,法律体系交往就是不同法律体系之间进行消除前见歧义、寻求意义共识的过程。从本质上说,法律体系交往实际上也是作为对话主体的人之间的一种意义交流。
全球化时代 法律体系交往 对话主体交往 意义共识 模式转换
庞正 张镭
南京师范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56-274
2007-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