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独立法律领域的中国家庭法——与婚姻法“回归民法”商榷
中国婚姻法“回归民法”论说旨在以民法典的体系化和权利法理论推动婚姻法的改革,实质在于推进婚姻家庭领域的私法自治。然而,由此产生的诸多理论冲突以及立法司法困境说明,婚姻法“回归民法”不仅无助于消除法律制度的冲突、增进婚姻法原理的理解掌握,反加剧了婚姻法与民法法律制度与理论的冲突、理解的混乱和执行上的困难。婚姻家庭作为初级关系的典型伦理实体,与作为次级关系的一般社会关系存在根本差异,适用迥异于民法的一般规则。婚姻家庭法的独立是法学发展史上的进步,中国家庭法已具有半个多世纪的独立部门法传统。将家庭法作为与公法、私法与社会法并列的独立法律领域具有更高的合理性,其自身足以构成综合实体法与程序法乃至于行政法规的立体的内部体系,其对于现实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建设,以及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向纵深的发展,乃至于保存优秀民族文化、重建社会道德乃至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
婚姻家庭法 法律体系 私法自治 独立法律领域 回归民法论
巫若枝
清华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71-395
2007-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