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反思欧盟制宪实践——哈贝马斯式的视角

本文首先从现实层面考察欧盟的宪法实践,认为已经存在有某种宪政雏形,欧共体(欧盟)的系统设计和制度实施体现了宪政理念。也就是说,共同体基础条约为欧共体构建了基本宪政框架。一体化进程就是由一个个基础条约推动的,在不同发展时期所缔结的各大条约都起到了巩固成员国间合作、加强彼此依赖和约束的制度保障作用;本文分别就欧共体(欧盟)的机构设置、制度实施和基本权利保护等方面进行考察,分析认为,欧盟实际上己存在一种质料意义上的宪法,尽管很粗糙,尽管不完美。这种质料宪法具有某种原生性,但在功能和效力上却是不充分的,这就需要一部形式和规范意义上的宪法。接着本文阐述了哈贝马斯的政治公共领域和政治文化理论,从规范层面论证欧盟制宪(形式和规范意义上)的必要性,哈贝马斯认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欧盟宪法将极大地促进欧洲认同的形成。福利国家和社会公平等得到普遍接受的观念与生活方式应作为欧盟宪法原则的要素而加以捍卫。欧盟制宪将会促成整个欧洲范围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大辩论,为各国协商对话、实现沟通创造契机,进而产生公共政治领域,培育一种共同政治文化。

欧盟制宪 欧盟宪法原则 欧共体 基本权利保护 政治文化 哈贝马斯

臧彦

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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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442

2007-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