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论略——现行立法的缺陷及其克服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经历了确立和调整两个阶段.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着立法资源匮乏、过分强调其社会保障性等弊端,因而导致其用益物权性质不能得以彰显。未来的宅基地使用权立法应在宅基地的取得、行使及处分等环节进行制度创新,以凸显其物权性质,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宅基地 用益物权 使用权制度 立法完善 制度缺陷
付坚强
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
国内会议
徐州
中文
67-71
2009-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