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反垄断中止调查与终止调查制度:契约化V.行政化

将契约机制引入到反垄断执法制度中是发达国家或地区的通行做法,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规定的反垄断中止调查与终止调查制度也体现了这一点,不过,该制度具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对此,正确的制度选择应是扩大契约化,减少行政化,应使中止调查决定程序契约化,相对人对中止调查决定有权提起救济,应赋予相对人情事变更请求权,废除终止调查决定程序,而以违约责任的多种方式更新。

反垄断中止调查 终止调查制度 反垄断法 行政化倾向 程序契约化 制度选择

王炳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国内会议

江苏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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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52

2009-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