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矿业权出让与矿业权市场准入资格

矿业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必然要受到私法的调整,另外,由于矿业权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因此其也应当受到公法的调整。私法的调整最突出的表现在于通过矿业权出让,取得采矿权和探矿权。公法的调整最突出的在于通过行政许可取得矿业市场准入资格。矿业权的出让行为时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矿业市场准入资格则是一种行政许可,二者不应混淆。

矿业权出让 民事行为 市场准入资格 法律调整

王大鹏

中国矿业大学

国内会议

江苏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徐州

中文

245-248

2009-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