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
“财政为庶政之母”,国家一切事务的推进均仰赖于财政。现代法治国家在财政上表现为“租税国家”,国家本身不从事生产经营,其所支出的一切费用,主要以课予公民金钱给付义务的方式取之于民众。在现代法治社会,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受到国际人权公约及各国宪法的明文保障。国家对公民课以金钱给付义务,本质上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一种侵犯,必须进行正当性论证并遵守相应的课征原则。在我国,政府对公民课以金钱给付义务尚未实现法治化,应当从“正义国家”公民宪法财产权保护的角度予以规范。
金钱给付义务 税收制度 公民财产权 课征原则
高军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人文学院 苏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徐州
中文
348-355
2009-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