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经济法中“先民后行”的执行理念及其创新空间——从价格法中责令退还机制获得的启示

针对违法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的民事、行政财产责任的情形,诸多部门经济法中存在着“先民后行”的执法理念,但实践中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价格法律制度中存在一项责令退还机制,在解决价格执法部门实施没收违法所得与价格相对人寻求退还多收价款之间的先后顺序问题上提供了一套较为详尽的程序规范,其核心是退还多收价款这种不当得利民事责任,有助于具体落实“先民后行”执法理念、贯通没收违法所得与不当得利民事责任、快速实现权利救济,价格执法部门落实该项机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充分挖掘价格法中责令退还机制的合理因素,在拓展机制的适用范围、综合考虑其他财产责任、建立后续民事救济的实现机制等方面均可有所作为。

经济法 先民后行 民事责任 责令退还机制 执法理念

唐晋伟

南京大学法学院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江苏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徐州

中文

402-407

2009-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