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社会生活的影响逐渐深入。然而,目前我国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与规范体系上存在严重缺失.应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合格的、完全的经济法主体,采用“民办事业组织”名称,在经济法主体,经济规制与调控等方面进行构建与完善。

民办非企业单位 经济法 责任主体 法律制度 立法完善

赵科学 张玉萍

淮海工学院法学院

国内会议

江苏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徐州

中文

452-457

2009-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