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分析——写在过渡期结束之时

逐步开放我国银行业市场不仅仅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一项重要承诺,而且也是全球金融自由化的必然要求,因此2006年底我国正式打开了银行业的大门,为了迎接全面对外开放新时期所带来的严峻的挑战,我国政府同时修改和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法规,对于提高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水平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的金融法律体制尚不完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在深入研究现有规则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监管经验,探寻一条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途径尤为重要,本文拟在纵向、横向和世界范围内的比较分析之后,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希望能够对于今后06《条例》及相关法规的具体实施和完善有所裨益。

外资银行 金融监管 立法完善 比较分析

周毓敏 陶剑涵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江苏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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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480

2009-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