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监狱体制改革后对罪犯劳动改造的几点认识

“监企分开”是监狱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监企分开”后,要求对罪犯劳动改造必须有新的认识,否则,就会因认识的偏差导致监狱工作停滞不前、企业效益下降的境地。充分认识罪犯劳动改造的一些相关问题,有利于监狱民警克服改革后认为罪犯劳动改造可有可无、可重视可轻视的思想,增强监狱民警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此,本文试谈几点体改后对罪犯劳动改造的认识,包括:一是罪犯劳动的收益不归监狱警察和企业管理人员支配;二是劳动是改造罪犯的有效途径,将一直贯穿在罪犯服刑期间;三是组织罪犯劳动改造始终是监狱的职责;四是体改后,监企职能的变化决定罪犯劳动改造收益指标不再是对监狱、监区罪犯劳动改造工作的考核内容;五是通过逐步提高罪犯劳动工资激发罪犯劳动改造的热情。

监狱体制 罪犯劳动改造 监狱民警 监企职能

孟学事

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

国内会议

中南地区第十九届监狱理论研讨会

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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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176

2009-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