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水资源用益物权立法解读

物权法相关条文规定,已清楚表明我国已经通过财产基本法的形式承认私法手段是水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进一步地,我国立法应该按照物权法确定的调整思路,来完善水资源之用益物权及其相关制度安排,包括:在物权法中采用水权来定义非所有人对水资源的新型用益物权,取消取水权的规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由立法直接界定水资源用益物权的种类、内容、取得等,从而使其体现出私法物权的性质;将水资源份额上所存在的财产利益,交由民事立法构建系统的水资源财产权法律制度调整。

水资源用益物权 物权法 水资源配置 民事立法

裴丽萍

国内会议

第三届长江论坛

上海

中文

428-438

2009-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