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信息规制体系的结构性缺陷及其补救——以《食品安全法》为例

食品安全信息规制体系是公民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规范性保障,该体系的结构由规制措施和信息给付两大块组成.而规制措施是否有效、信息给付是否充足与真实,则取决于是否存在一个完好的公民参与机制。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在制度创新方面建树颇多,惟缺乏完善的公民参与机制;这将会导致食品安全信息规制的体系在结构上仍然维持传统的“规制机构一一食品生产经营商”的二元对立,行政垄断性的管理色彩过浓.注重信息规制体系中公民参与机制的建构,才可能形成“规制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商--消费者”的多元平衡结构。
食品安全信息 公众参与 《食品安全法》 结构性缺陷
周游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31-239
2009-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