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多学科视野看我国农村房屋产权制度的重建及市场化
我国法律对城乡房屋实行不同标准的产权登记制度和流转制度,是中国城乡差别中以户籍二元管理限制迁移外,在立法上对城乡房屋产权确立的差别待遇,也是物权“身份”歧视的一种表现。这种房屋产权城乡的二元管理体制,固然有历史上的原因,但这种人为地通过立法设置障碍,限制农村房屋权能的实现,不仅造成农村房屋价值低估,交易凝滞,资源浪费现象严重,不能通过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进行资源的最优配置。最重要的是,数十年的城乡房屋二元管理体制所形成的樊篱,严重影响了人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从文化底土和生物基因上影响着我们这个民族的复兴。
二元管理 产权登记 农村房屋 产权制度
黄鸣鹤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144-147
2007-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