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足检察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加以推进。”作为检察机关,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具有非常重要价值选择的政治命题,也是体现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法治价值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命题。如果检察机关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作为仅仅停留在一些浮躁的表面形式选择,则这种作为也只不过是一种应景之作。所以,检察机关必须要真正深入其中且能够有所理性作为,特别是要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中有所创新、有所开拓和有所发展。本文分析了当前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状,介绍了检察机关立足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价值,就检察机关立足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途径选择进行了探讨。
农村建设 职能服务 检察机关
张如新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272-276
2007-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