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中对公民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的法理学思考
人类社会一直面临来自自然的或者人类自身引发的各种突发事件的威胁。随着后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发展,环境恶化,资源紧张,社会贫富悬殊,种群矛盾激化,这一威胁愈发呈现出涉及领域广、影响大、危害性强等特点。突发公共事件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公共危害性,如果在事件发生之始,没有及时发布准确有效的信息,将极易在公共人群中引发恐慌情绪。而这种恐慌情绪一旦蔓延开来,由于从众心理的存在,该情绪将在社会传播中被放大无数倍,最后演变成全社会性的无理智行为,成为一场全社会的灾难。2003年非典事件的发生,即为此种情形的最佳注解。因此,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必要、准确、全面的信息发布是被允许和鼓励的。如果任由不负责任的流言、居心厄测的谣言、支离破碎的小道消息满天飞的话,无疑将会大大削弱社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行动力与执行力,人为加大实施救援、遏制恶化、控制事端的难度。然而,自近代社会以来,言论自由已被普遍认为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如何在突发公共事件中既保护言论自由的实现,又予以合法恰当的限制,本文进行了讨论。
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管理 公民言论自由 言论限制 法理学 执行力 公民权利
柯旭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省行政学院)法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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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1006
2010-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