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执业专利代理人的独立为意思表示”说开去

法律规定执业专利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有权独立为意思表示,但是必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正是因为大多数的专利申请人、发明人受到专利法知识水平,以及时空条件等限制,没有办理专利申请事务的精力和能力,才催生了专利代理行业。执业专利代理人行使独立为意思表示,应该找准自己的位置,充当恰当的角色——介于专利申请人与专利审查员之间的中介服务人员。本文提出四点建议:(一)坚持专利代理机构的基本属性是执业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机构,是执业专利代理人为社会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公共平台;(二)修订有碍于执业专利代理人行使独立为意思表示的行业规定;(三)试行实名制专利代理;(四)筹办专利代理机构强制性执业责任保险。
执业专利代理人 代理权限 独立为意思表示 专利代理机构
喻尚威
深圳新创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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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72
2010-03-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