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从一件复审案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审查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关于该条款的审查,由于直接关系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能够获得的专利保护范围的宽窄,一直以来成为业界关注和争议的焦点。本文通过一具体复审案的介绍和评析,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审查原则、当前审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进行了深入探讨,其对于准确理解“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如何判断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以及如何撰写申请文件和答复审查意见等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复审案 专利法 审查原则 举证责任

王永建

北京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国内会议

2010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首届知识产权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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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298

2010-03-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