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专利新颖性标准的比较
依据现有法律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存在与发明之间,实用新型之间,外观设计之间以及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但就产品的形状而言,某些实用新型(或发明)与外观设计二者所申请的内容实质上是相同的。为使申请人能更好地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文通过比较中美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对不同类型专利中的“同样的发明创造”进行分析,提出了就产品的外观形状而言发明或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可以是同样的发明创造的观点,以及防止重复授权、不同类型专利申请相互优先权,扩大专利无效证据范围等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专利申请 新颖性标准 中国 美国 比较分析
薛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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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312
2010-03-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