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审查指南对实施细则51条3款适用排除内容第4条的规定与专利局通用格式的审查意见相矛盾

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为了使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应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对申请文件可能会进行多次修改,在答复审查意见中,申请人往往要修改权利要求书。然而,在审查程序中,只要申请人增加了新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便以修改属于审查指南对实施细则51条3款适用排除内容第4条规定为由,得出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的结论,进而不予接受。本文认为,审查指南中对实施细则51条3款适用排除内容第4条的规定不适当,并结合具体案例阐述对上述问题的一点看法。

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审查指南 矛盾现象分析

杨立超

哈尔滨市松花江专利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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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首届知识产权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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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463

2010-03-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