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法必依”到“宪法法律至上”(讨论稿)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制定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1954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再到以54年宪法为基础修订的1982年宪法,以及其后通过的四个宪法修正案:从五十年代董必武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办事,到“文化大革命”结束,邓小平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九十年代江泽民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再到2008年胡锦涛提出宪法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法律至上,表明党和国家对法治重要性的认识日渐提高,决心一步步增大。本文回顾了中国60年来法治建设的进程,分析了宪法建设中的步履维艰的原因。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全体公民一体遵行宪法和法律,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就能以法律为准则,建设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工商企业和国家公共权力之间活动的平台,使各种利益冲突得到合理、妥贴解决;就能增加国家机构运作的透明度,使公共权力受到有效监督;就能划出明确界限,使违法犯罪都平等、及时、有效地得到纠正和惩治。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就能不断推向前进,党和政府真正永远不辜负人民的信任和期望。
宪法法律 法律效力 宪法权威 宪法意识
刘海年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 法学研究所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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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