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概念在中国宪法文本中的发展
本文在全面和系统地考察了公民概念在我国历部宪法性文件的文本中演变的历史基础上,认为“公民”概念的入宪是一个历史发展的选择,它经历了“臣民”、“国民”、“人民”和“公民”这一系列概念的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解释这一现象的法理落脚点应当是从考察“公民”概念在建立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政治联系的作用入手。“公民”概念以及以公民概念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宪法权利制度和基本权利制度,使得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政治联系不断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既维护了现代国家的主权,又保护了个人的各项权利和自由。 本文还认为,随着2004年“人权”概念的入宪,传统意义上以公民概念为核心的个人与国家之间政治联系的法律枢纽发生了根本变化,政治国家从仅仅对组成国家的组成要素居民承担政治和道德义务转向无差别地在某些领域对所有生活一个国家领土范围的自然人承担权利保障责任。由此可以看到,“公民”概念只是历史的产物,自身也存在着价值意义上的局限性,应当随着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和法律文明的发展而不断丰富自身的内涵,充分发挥自身制度化的积极意义。
宪法文本 基本权利 宪法权利 个人权利
莫纪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52-64
2009-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