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性尊严在宪法中的内涵、属性及功能——社会转型时期人性尊严的宪法学诠释
在社会的重要转型时期,人们总会重新诠释人的尊严,以确立现实社会的价值取向和人的精神归宿。宪法学视角下人性尊严的核心内涵是指人基于人之为人的本性而具有的不可侵犯、不可剥夺、不可放弃,而在法律上享有的无差别的人格精神和主体地位,是人的价值基础和权利根源。人性尊严的权利属性决定了其更适合作为宪法基本权利,而不是具体法律权利;人性尊严的价值属性决定了其更适合作为宪法最高价值原则,而不宜单纯地作为人的内在价值。人性尊严作为宪法基本权利所具有的权利功能,包括消极防御功能和积极请求功能两个层面。
人性尊严 宪法权利 核心内涵 权利功能 权利属性 社会转型时期
韩德强
北京市委党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74-80
2009-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