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变迁中的司法功能——以新中国成立60年来司法功能发展为视角
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说。从广义讲,司法又称之为“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的活动,具有职权的法定性、程序的法定性、裁决的权威性等独有特点。从狭义讲,司法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专门活动。本文主要主要探讨了法院的裁判活动,回顾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司法功能的发展历程,论述了我国能动主义司法功能的形成和定位问题。
社会变迁 司法功能 法定职权 法定程序
程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48-155
2009-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