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确立个人信息财产权的必要性与正当性研究——以网络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利用为视角

网络环境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要保障信息的安全,还要兼顾对其合理利用的需要。现阶段,基于个人信息本身的特殊性及其收集和利用的特殊环境,导致个人信息财产权未被立法和学理所承认。然而,为了实现个人信息交易市场的公平,解决个人信息收集与利用中的外部成本问题及促进个人信息的自由流动,我们有必要承认个人信息财产权。另一方面,确立个人信息财产权也是一种合乎法理的正当要求,个人信息具备财产权客体的基本特征,现有的人格权制度又不足以保障用户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财产利益,因此,需要确立独立的个人信息财产权,而那些反对个人信息财产权的观点则并不成立。

个人信息 财产权 人格权制度 信息安全

蓝蓝

天津大学、清华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09年年会暨全国科技法制建设与产学研合作创新论坛

天津

中文

211-219

2009-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