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财政性科技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兼论《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的有效施行
《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及有关规定构建了我国财政性科技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及其法律保护模式。财政性科技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虽利弊共存,但出于全球化趋势下国家科技竞争战略的需要,我国仍应大力强化财政性科技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此,应立足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继续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以推动财政性科技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实施,围绕科技创新激励机制不断改革有关配套制度以促进其知识产权转化。
科技项目成果 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进步法 法律制度 科技创新
胡朝阳
国内会议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09年年会暨全国科技法制建设与产学研合作创新论坛
天津
中文
329-333
2009-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