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著作权问题辨析
标准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是具有立法、行政性质的正式官方文件,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与强制性标准一样,推荐性标准也不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标准制定机关对标准不享有著作权,标准出版者也不能取得著作权法上的专有出版权。标准出版者获准发布标准,是行政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我国法律没有设置经营标准的行政许可制度,出版者经营标准的权益受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著作权 出版经营 标准出版 民法保护
谢冠斌
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09年年会暨全国科技法制建设与产学研合作创新论坛
天津
中文
397-402
2009-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